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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与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10-18浏览:11设置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与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水平和防护技能,保障实验室正常安全有序运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校各类实验(实训)场所的教职工、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外来科研人员及临时来访人员等所有人员。

第三条 第二条所述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在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拟进入实验室的安全状况、掌握相关实验室安全知识,具备相应安全防护技能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必须经常性地接受实验室安全日常教育。

第二章 准入管理与日常安全教育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相关二级单位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制度实施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执行进行监督,负责“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教师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在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管理环节,加强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相关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和日常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和准入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加强对进入本实验室人员的准入资格审核,经常性地开展实验室安全日常教育活动。

各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本科实验教学课任教师和教辅人员负责做好本职责范围的准入工作和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第六条 相关二级单位须将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管理经费列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保障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校内外培训活动。

第七条 相关二级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课程、安全教育培训证书、安全考试结果、安全承诺书、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日常安全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图片视频等档案资料。

第三章 准入培训与资格获得

第八条 相关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和本单位情况,制定年度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计划,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有关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实验室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等;

(三)实验室的安全状况,如实验项目种类、危险化学品种类、气体种类、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用水用电及消防安全等;

(四)实验室安全防护技能与安全保护措施等。

第九条 新进实验教师、研究生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学校和学院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教育培训,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外来科研人员等在实验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完成“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在线学习和考核,并参加学院或指导教师组织的其他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

(一)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在“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设定学习内容及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应采取“通识+专项”的模式,也可另行增设线下培训课程。

(二)每人在线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6课时,并通过在线考试,考试成绩达90分以上(满分100分)视为合格。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对本人招收的研究生进行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四)本科实验教学课任教师和教辅人员必须在实验教学课程开始前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五)完成在线学习和考核后,学院必须与受训学生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第十一条 临时来访人员由到访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培训,包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知识、防护技能、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 从事辐射类、生物类、特种设备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高危因素作业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第八、九、十、十一条所规定的的培训内容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可获得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资格。准入资格限于校内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实验室适用。

第十四条 相关二级单位向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的人员核发学校统一制作的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资格证,资格证必须在实验室明显处统一张挂,建议将准入资格与门禁系统联动。

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加强教师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教师工作部(处)在新教师岗前培训中须开设实验室安全专题培训。相关二级单位须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列入本单位业务学习的内容。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教务处应指导化学、生物等高风险的相关学院和专业,逐步开设安全教育必修课,其他理工类二级单位开设安全选修课。学生工作部(处)在新生入学教育中须指导相关二级单位开设实验室安全专题培训。相关二级单位应利用周末集中教育、节假日放假前开展必要的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开设教育讲座,参观展览,观看影视片,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站,举办知识竞赛,印制实验室安全手册,进行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及其他形式。相关二级单位每学年必须组织开展1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准入标准和日常安全教育方案。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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