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指各学院、直属单位(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实训、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包括实验准备室、试剂室、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暂存点、材料仓库和其他附属用房等。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根据不同实验室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差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制定与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或传达有关精神;落实各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书签订工作;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实验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指导、督查、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必要时报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邮箱、电话和信箱。
(二)保卫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楼)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验场所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指导监督实验室内部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
(三)科学技术处:协助做好科研实验项目(课题)入库前的安全性评估工作;根据学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落实科研项目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督;指导各类平台建设或补助经费中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配合做好科研类实验室的安全督查工作。
(四)教务处:协助做好指导本科教学实验项目立项前的安全性评估工作,以及本科教学类实验课题实施前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配合开设本科生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配合各级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项目)中安全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配合做好教学类实验室的安全督查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主要负责指导各有关单位做好实验室(楼)基础设施日常检查维护;按程序开展实验室(楼)基础设施修缮工作,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修缮项目风险评估工作;做好实验室(楼)水电保障和用水用电审核,配合各有关单位做好水电安全事件处理;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指导下督促物业做好实验室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六)基建处:按照国家有关建筑物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实验楼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七)组织部、教师工作部(处)、人事处: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的核岗定编工作,对相关教职员工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奖励处罚,将实验室安全考核纳入相关教职工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工作,配合做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核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人员的绩效额度。
(八)财务处: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的安排。
(九)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主要负责指导各有关单位营造良好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协助组织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负责违反实验室安全制度学生的处分。
(十)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党政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组织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督促落实本单位各类实验室具体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
(三)保障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经费的投入和使用。
(四)做好本单位实验室(楼)基础设施、消防、安防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五)组织开展实验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等级认定工作,并审核确认。
(六)组织、协调、配合各项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根据需要设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七)组织开展专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和契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针对有重要危险源的单位和专业开设安全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八)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承担所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开展本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在档。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九条 凡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应做到:
(一)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所在单位和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
(二)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指导教师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学生实验方案进行安全性审查,落实安全措施。
(五)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主要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及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和定期检查考核等方式,引导师生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二)加强对实验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新进实验教师应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1次,考试和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内容。
(三)积极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阵地,刊播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加强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让安全第一入心、入脑,成为行为习惯。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实验室安全准入、审核和报备管理;(二)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三)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四)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五)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六)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七)实验室设备安全管理;(八)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九)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十)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十一)实验室保密安全管理等。具体管理规范和要求详见附件。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三条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在节假日放假前、每学期开学初和放假前须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
(二)各有关单位至少每月开展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1次,检查应全覆盖、不留死角,做好记录并留存档案。
(三)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周开展自查1次,做好记录并留存档案。
(四)实验室安全员应每天对实验室进行自查,坚持“每日三查”(即入室前、工作时、离开前进行自查,并完整保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五)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督查。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重大危险源规范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实验室(楼)水电等基础设施设备、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行情况;
(六)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对监督检查或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梳理,按要求限期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将相关整改情况报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无理由而未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或者明知有安全隐患而多次违规操作、拒不整改的实验室或个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应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整改,经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与奖惩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验室技术安全特点、危险有害因素,编制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落实职责分工,明确灾情报告、人员疏散、事故急救等各环节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拨打相应的应急救援电话。各有关单位接报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并严格落实整改措施。
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理意见和整改情况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有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文明单位评比内容,作为教职工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校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具体考核办法由组织部、文明办、教师工作部(处)、发展规划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对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因发生责任事故而造成不良后果和财产损失的,将视情依规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备案。
本办法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